烟台大学教学优秀教师评选及奖励办法(试行)


烟台大学文件

烟大校字〔2007〕160号

关于印发《烟台大学教学优秀教师评选

及奖励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各院系,部处室,各直属单位:

《烟台大学教学优秀教师评选及奖励办法(试行)》已经2007年9月29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烟 台 大 学

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

烟台大学办公室 2007年9月29日印发

烟台大学教学优秀教师评选及奖励办法

(试行)

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,提高教学质量,保护和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,激发广大教师对教学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发挥高水平教师在本、专科教学中的作用,不断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,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评选条件

参评教师必须是在本、专科教学第一线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主讲教师,并具备以下条件:

1.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忠城人民的教育事业,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遵守职业道德规范,治学严谨,教书育人,师德高尚。

2.在我校连续任教三年以上,在各个教学环节中均能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,任课期间未发生任何教学事故。

3.每学年均独立为本、专科生完整地讲授一门主干课程,近两年年均教学工作量240标准课时以上,且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160标准课时以上。

4.具有一定的科研水平,并能把科研成果运用到教学工作中,教学效果突出,受到广大师生的普遍好评,学生课堂教学效果评价近两年在院系全体教师中名列前三分之一。

5.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,在提高教学质量、探索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有所创新、有所突破,成绩显著或达到较高水平。

二、评选程序

教学优秀教师每两年评选一次,采取教师申报、院(系、部)推荐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。

1.符合教学优秀教师评选条件的教师可向所在院(系、部)提出申请。

2.院(系、部)应组成由教师代表、教学科组负责人(课程组负责人)、教学督导评价人员和院(系、部)领导共同组成的评审专家组。

评审专家组通过审核申报材料、听课、召开师生座谈会等形式对申报人的教学水平、教学效果以及教研成果和科研成果等进行综合评价,提出教学优秀教师候选人,经公示无异议后,报学校主管部门。

3.学校组成教学优秀教师评审委员会,对院(系、部)推荐的教学优秀教师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审核、评定,并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(公示期7天),公示无异议后,确定教学优秀教师的人选。

三、奖励与表彰

1.对被评为教学优秀教师者授予“烟台大学教学优秀教师”称号,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。

2.学校对教学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予以宣传,并组织教学优秀教师举行示范教学,促进学校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。

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,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,原《烟台大学教学优秀教师评选及奖励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
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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